康明斯柴油發電機組(寧夏)售后服務辦事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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柴油機保修
本功率的柴油機適用于在公用電力斷電期間提供緊急電力。本額定的柴油機不能獲得超負荷能力。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允許柴油機按備用額定功率與公用電力并聯運行。本功率應用于可獲得可靠公用電力的地方。備用功率的柴油機的運行最多為平均負荷系數的 80% 和每年運行不超過 200 小時。這包括按備用功率運行的時間每年應不超過 25 小時。除非在真正斷電的緊急情形下,絕不應使用備用額定功率。與公用電力公司合同規定的可談判的斷電不被視為緊急情況。
本功率的柴油機用于限制小時數的不可變負荷用途。它在按合同規定的斷電情形下使用。例如:公用電力公司削減供電。柴油機可與公用電力并聯運行且每年不超過 750 小時,但其功率水平絕不應超過常用功率。限制運行時間的常用功率與不限制運行時間的常用功率的差別在于,即使柴油機的最大輸出功率相同,但限制運行時間的柴油機可以與公用電力并聯運行,并按常用功率滿負荷運行,但絕不允許超過常用功率。
本功率的柴油機用于每年不限小時數的可變負荷場合。在任何 250 小時運行期間可變負荷應不超過常用功率平均值的 70%。按 100% 常用功率的全部運行時間每年應不超過 500 小時。 在 12 小時運行期間可獲得 1 小時超 10% 負荷能力。按超 10% 負荷功率的全部運行時間每年應不超過 25 小時。
備用功率
持續 / 基本功率
限制運行時間的常用功率
本功率用于每年不限運行小時數的按 100% 負荷恒定運行的供應公用電力的場合。本功率不能獲得超負荷運行能力。持續 / 基本功率與不限制運行時間的常用功率相比,持續 / 基本功率比常用功率下降很多。持續 / 基本功率沒有負荷系數或應用限制。
不限制運行時間的常用功率
本保修條款適用于康明斯柴油機公司出售的,于 1993 年 6 月 1 日或在此之后交付給第一用戶的,用在有康明斯特約維修服務的全球范圍的用于驅動發電機的柴油機。這些柴油機有如下功率規定: